威加 发表于 2015-11-10 09:17
种地的农民会有这些东西
这政策不是普遍性的,只是针对个别的。也肯定有符合条件的,听说手续也不简单呀。。。
据了解,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统一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补缴通知》明确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进行补缴。第一类是我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人员。这一类人员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类人员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资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类是具有我市户籍, 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按照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将欠费或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补缴比例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基数统一按照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执行的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如果属于从未参保人员,需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是参保中断人员,则在已参保地办理。在2014年底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补缴人员,符合补缴15年以上条件的,补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养老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