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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最低月工资标准提至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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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7 09: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低月工资标准提至1710元

  威海网讯(记者王璐瑶通讯员于珊珊)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6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提至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提至17.1元,执行全省最高标准。

  近日,我省公布了2016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

  我市根据近年来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决定执行全省最高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1元。这是我市自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4次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分别支付相当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加班工资。

  “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主要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经市人社部门备案,可以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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