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对举报社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
《奖励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取固定奖励或比例奖励的方式对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固定奖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根据举报对象不同分别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3%、5%给予奖励。举报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奖励办法》确定了奖励申领程序。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办理奖励领取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现场办理奖励领取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奖励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奖励办法》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但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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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