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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上下班受伤,为什么工伤认定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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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4 08: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微信图片_20190424082840.jpg

前几日,文登区社保中心接到了市民王先生的咨询电话,原来,王先生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撞到了树上,他申请了工伤认定却不予受理,对此他非常不解。

据王先生说,他自己单位的小李也有类似的意外受伤情况,小李申请工伤认定以后,不但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还领取了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针对王先生的情况,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小李的受伤情况,原来小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小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小王虽然也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意外,但自己负主要责任,所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也对工伤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图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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