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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ikaiyuan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抹黑法院打了谁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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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2 23: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级领导:请你们站在反腐倡廉、维护正义、公正执法的角度上来处理这些在司法系统的败类。给我们这些弱势的消费者还一个说法。我们这些弱势消费者们会静盼佳音。

    谢谢!

    一群敢怒却怕被报复的人-正义之士
周明强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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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7 11: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一个法官首先要有基本良知,要有良心,法律是不讲良心的,但是,一个没有良心的法官绝对不是好法官。我们普通老百姓对这次司法改革最大的期待是:第一、法院要独立,不受地方党政的干预。第二、公平、公正、依法、透明;第三、有一个严明的监督机制,并且实事求是,高效、廉洁;第四、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高效办案,不在忽悠百姓,一个简简单单普通的民事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来庭审过程讲究证据,法院应该重证据,轻人情可是陈军伟、周明强二位神探却依然枉法裁判,请领导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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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8 15: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荣成市人民法院黑心法官陈军伟从事司法审判员专职工作多年,熟知法律条文和审判纪律,因此 ,不知晓法是说不过去的。那么,一个精通法律具有扎实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专职司法审判员,为何会将一件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办成错案?这就只有一种合理的解释:那就是陈军伟等人胆大妄为,顶风违纪,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搞权钱交易。
  总之,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将对冤、假、错案的审判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陈军伟等人的故意行为和不纯动机,都不适合再继续留在司法审判员这个神圣的工作岗位上,否则,将会是祸党祸国祸民,也是对中国司法审判员形象和名声的一种极大地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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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9 23: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办理案件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要有良好素质、道德、良知;办理案件严格依法、判决案件让证据说话,这样人民就感觉公平正义来了。可是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黑心法官民一庭副庭长陈军伟,用高度盖然性(俗话说的猜)来判案,对房地产商提交的证据不用质证直接采纳,对消费者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所以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买房主而言,往往是漫长的迟迟不予裁判的等待,以耗尽其精力,申请再审又百般刁难,最终达到有利于房地产商的调解结果。唯有证据才能够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抛开证据去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断案,是面对疑难案件,法官穷尽一切手段都难以接近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在结合现有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来裁判案件的一种无奈之举。并非象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军伟这样是把消费者提交的证据放一边去奢谈自由心证。象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军伟这样的法官没有理智、埋没良知,社会矛盾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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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4 12: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 我们所反应的事情,是针对荣成市人民法院里的黑心法官陈军伟,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两位法官,以及上下串通内鬼,(威海荣成市法院里的大多数法官是好的)。我们听说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的嫂子周袆,在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是立案庭长,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的小舅子也在荣成市人民法院是领导,是不是在中间起了什么作用?请院长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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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5 12: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法官你玷污了胸前的法徽,辜负了祖国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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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5 12: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荣成市人民法院陈军伟,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利用自己深谙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故意颠倒黑白,在“自由裁量”上大做文章,在判决书中专门说有利于山东佳华公司有利的事实,而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护照)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在庭审中不让你说,不让你辩,在审理(2014)荣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2014)荣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徇私舞弊。他们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运行程序,演变成了内部人按分工和利益分配的程序,请问法院各级领导作为司法公正主体的法官都有问题,以后老百姓到哪儿去找说理的 地方。枉法裁判的法官虽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却损害了法院的整体形象,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高度盖然性、自由裁量权”给法官的空间太大,加上缺乏内、外部的监督机制的约束,致使法院内部的监督完全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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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23: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荣成法院黑心法官陈军伟,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庭审中没有合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其中特别是证据规则,在证据面前人人平等,进行诉讼要凭证据,不能凭其他权、钱和关系和贪污受贿等等;、没有给予案件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辩论权;没有依法对当事人询问;判决书中只讲有利于山东佳华公司有利的证据,而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护照)等等证据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因此,这种裁判无异于暗箱操作,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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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7 23: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老百姓缺乏权利意识,不知自身的利益在哪里,不懂维护权利的意义是什么,那么司法改革就是一句空话,所以,我们要努力学习和实践,丰富头脑,增强权利意识,明事理敢担当。如果我们放弃权利,会使司法背离公正,破坏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会使司法改革得不到监督,损害全体当事人权益以及社会公益,导致社会混乱、正义丧失,在这种法治和社会环境中,没有人可以享受安全幸福的生活。所以,我们应该胸怀正义,理直气壮地告诉司法系统里的苍蝇和臭虫:你不仅破坏了践踏了法律,亵渎了国徽,毁坏了天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侵犯了我的权利,损害了我的利益,我拒绝服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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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31 11: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应该做到案结事了的解纷能力。从解纷的实效角度考查,法官裁判如果不能事了,只会引起当事人更为复杂的心理,激起比纠纷初始阶段更加强烈的情绪,如上诉、申诉、缠诉,甚至以非法和暴力手段进行自力救济,这样的审判不会从根本上破坏司法的公信力。而是在生活中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在判决书中的说理,最能体现法官的功底和水平。裁判理由没有讲清楚、没有充分地论证,即使裁判结果是正确的,也不能说是很好地处理了案件。而在本案中陈军伟和周明强两位神探法官,选择性判案对于山东佳华公司给了好处(或是山东佳华公司在荣成法院的领导亲戚周袆发生了作用),就专门在裁判文书中说有利于他们的事项对上诉人提交的护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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