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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ikaiyuan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抹黑法院打了谁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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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2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全国司法系统中享有盛誉,被授予“规范化管理和司法公正树形象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工作先进集体"、“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等荣誉称号,按理说这样的优秀法院,法官的素质应当是德才兼备的,但是,在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眼里,却怎么也难以相信,所遭遇的这些频频犯下低级错误并公然践踏法律的无耻法官(信访办、再审立案庭),居然都来自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消费者不得不打的两场官司都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完,不仅对司法正义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甚至对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也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作为法官,于情于理于法,支持消费者的简单诉求,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都应该是责无旁贷,可万万没有想到,走进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就彻底陷入了和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旷日持久的对站中,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可谓准备充分,理应胜券在握,但是最后官司竟会莫名其妙的输掉,这是何等的荒唐和离奇,如果尖顶国徽、高悬明镜的法官,都不能把持道德底线,都随意去践踏法律的话,那这个社会还可以去相信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周明强、陈国丽、马文娇、陈军伟(荣成法院)、信访办及监察室工作人员,步调一致地以各种相同的反常手段,不遗余力地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法利益。1用邮箱作为证据为什么不经过质证 2证据链不完整为什么也能断案 3消费者提交的护照原件(有出入境记录)及复印件和网页复印件能够证明他们当时在国内不可能在国外发帖为什么还断定帖子是他们所发。4 网名是谁申请的?邮箱从哪里来的?网名和邮箱有联系吗?这些都没有去调查和落实就这样的任性枉法裁判。暂且不论官司判决的公平不公平的,就说当事人去荣成 、威海市法院信访办反映问题,为什么信访办野蛮粗暴的对待当事人,当事人去申请再审,再审立案庭的陈国丽、马文娇为什么让当事人跑四趟腿,为什么给当事人脸色看?难道消费者还欠她们的吗?为什么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交的材料,而是去一次讲少一样,去一次讲少一样,当事人还跟她们讲我们离这儿远,缺少什么材料能不能一次性都告诉我们,可是为什么让她们在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她们不给加,而又让当事人跑一趟。应当说作为一家“规范化管理和司法公正树形象先进集体”我们的整体水平不至于如此不堪,让人大跌眼镜,两级法院的法官在当事人与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如此“不同寻常”的表现,到底是承办法官的水平问题,还是这些法官故意而为之,还是山东佳华公司老板在荣成市法院立案庭干庭长的亲戚(周祎)在发生作用?还是另有什么难言之隐。请领导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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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6 20: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荣成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军伟,头顶徽章,将正义披在身上。可是这么简单的民事案件(2014)荣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消费者楼房买不成了,预付款还给消费者,可是消费者的33万元钱的预付款的法定孳息、利息却不用返还,还说没有法律依据。真的是一点法律常识也没有,请问陈军伟你是怎么当的副庭长。怎么会混在司法队伍这么久,当然判案有错误和偏差可以理解,可是这两个案件有一点难度吗?需要开三次庭吗?后两次什么都没有讲,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就是你这1%的混在司法队伍里的苍蝇和臭虫,把其他在司法队伍里兢兢业业、尽心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真心诚意的去服务于人民,公正公平的造福于人民、踏踏实实的取信于人民! 实现中国梦、实现法治梦的99%的法官,辛辛苦苦带来的荣誉及正义形象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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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8 14: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ikaiyuan 于 2016-11-18 14:18 编辑

(2014)荣民初字第694、662号、(2015)威民一终字第267号裁判文书,完全没有记载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知道,裁判文书的认定必须依法在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予以认证,据以认定事实。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裁判者认识方式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可是荣成市人民法院 黑心法官陈军伟,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对于山东佳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用质证直接采纳,而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护照上的出入境时间,能够证明发帖时间当事人在国内的证据,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这种裁判无异于暗箱操作,剥夺了申请人诉讼知情权、辩论权。不知道是山东佳华公司在荣成法院立案庭干庭长的嫂子(周袆)在发生作用?还是当事法官贪污受贿?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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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2 23: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一个法官首先要有基本良知,要有良心,法律是不讲良心的,但是,一个没有良心的法官绝对不是好法官。我们普通老百姓对这次司法改革最大的期待是:第一、法院要独立,不受地方党政的干预。第二、公平、公正、依法、透明;第三、有一个严明的监督机制,并且实事求是,高效、廉洁;第四、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高效办案,不在忽悠百姓,一个简简单单普通的民事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来庭审过程讲究证据,法院应该重证据,轻人情可是陈军伟、周明强二位神探却依然枉法裁判,请领导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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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23: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及荣成市人民法院的黑心法官陈军伟采取拖拉的方式,名义上是联调联解,实际上是为给他们好处的当事人拖延时间,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增加了对方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威海、荣成法院信访办对当事人的申诉态度冷漠,不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没有冤情,谁吃饱了没事做,去法院申诉,可是在接待法官的眼里,当事人的问题都是不能解决的。那还要法院信访办做什么,当事人什么问题都不给解决,简单的立案登记制度,让法院执行个细碎,没有法律依据不给立案登记。黑心法官陈军伟办案,人情判,关系判,金钱判。就是一个铁证!没有新闻媒体(具有良知)的曝光,会得以沉冤昭雪吗?这就是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公平正义,距离百姓依然遥远~~~路漫漫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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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8 15: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改革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释法说理在法庭。可是山东省荣成法院黑心法官陈军伟,和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二位神探法官,在2014荣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2014荣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里,只说有利于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判词,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辩护词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到底是山东佳华公司在荣成法院的亲戚在发生作用?还是贪污受贿发生了作用?还是另有隐情?请各位青天大老爷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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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9: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一个法官,公正司法、诚信司法是最根本的常识,而荣成 法院黑心法官陈军伟、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连普通老百姓凭良知就能判的案子,却一错再错当事人提交的护照能够证明当事人在国内不可能到国外发帖,他们不采纳也不解释,就凭高度盖然性(俗话说的猜就能判案)你们真是神仙,以后你们判案都不用证据了,谁在你们哪里审案省事多了,什么证据也不用拿,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人民法院真是幸运能找到你们两个人才,审案效率能大大提高,刑事案件也找你们去判案就好了,公安警察以后就没有用了。这真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威海中级人民法院之幸、老百姓之幸、司法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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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23: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解决司法不公存在的问题,必须追究在司法程序过程中挖司法正义墙脚的冤案制造者的法律责任,以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决不能以“干部是财富”而“下不为例”让司法正义蒙上羞耻。要终结一个案件,必须用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逐条论证审判的合法性、公正性。所谓律,即为规矩归一,只能有一个回答。不能以法官的自由载量权作为法官对法条理解不同,作无数个解答,法律必须是一就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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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9: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枉法裁判行为、有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而设立的吗?你们不让案件当事人进去怎么举报?怎么揭发?设立纪检监察室有什么用处?光进行安检演练有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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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23: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有据,可是法官还是要枉法裁判,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及荣成法院,保护枉法裁判的法官是为什么?难道要他们再去害人吗?还是另有隐情?还是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荣成法院的亲戚领导在发生作用?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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