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包括网络红包 此消息一出 广大网友纷纷表示 受到了惊吓 那么公告所提网络红包 指的是我们日常抢发的普通红包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告》指出↓↓↓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具体来说↓↓↓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文太繁琐不想看?直接跳过看这里! 需要说明的是 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 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 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看到这里 大家伙儿是不是长舒一口气?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 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 随着使用网络红包的场景越来越多,如何做好税收监管?成为一个不小的难题。专家指出,发放、接受红包在技术上虽有迹可循,但发红包的目的却难以把控,这些都需要从制度、法律上严密相关规定。通过加强网络红包监管,让逃税漏税和利益输送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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