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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政府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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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7月22日下午,山东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在作关于《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当前山东乡镇政府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乡镇政府在行使职权中权责失衡、与上级政府部门权责界限不清、人员编制和财政保障偏弱等方面,妨碍了乡镇政府正常依法履职,影响了乡镇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乡镇政府依法履职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
为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乡镇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市、区)政府不得将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转移给乡镇政府;对依法下放给乡镇政府的事权,应当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弥补乡镇政府财力缺口。
关于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条例(草案)》规定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政府承担;规定了设区的市政府应当编制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承担事项的责任清单,明确在重点领域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规定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
近年来,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不断加强,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有力发挥,但也存在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绩等问题,地方和基层应接不暇、不堪重负。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乡镇政府开展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政府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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