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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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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2 15: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探索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转供电环节电价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了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对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规定“预购电价”标准。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通知》还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完善后的转供电电价政策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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