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威海信息港社区- 威海社区、威海论坛、大威海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查看: 15307|回复: 0

新规!这些罚款下调或取消

[复制链接]

266

主题

284

帖子

2036

积分

管理员

Rank: 8Rank: 8

积分
2036
 楼主| 发表于 2022-12-7 08: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而在原暂行办法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据了解,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旨在落实决定要求。

来源:综合新华社、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国经济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威海社区

GMT+8, 2024-3-28 19:57 , Processed in 0.077561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 2003-2019 Whinfo

鲁ICP备 17031926号-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