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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李向阳,有人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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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8: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向阳院长:
2015威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什么拿认购协议的邮箱作为证据不在法庭上当场质证呢?一审的时候荣成市法院不质证,为什么二审在法庭上上诉人提出来认购协议上没有邮箱,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周明强也不去质证,(是收了什么好处?还是开发商在荣成法院立案庭做领导的亲戚在中间起了什么作用呢?)还有怎样能证明网名是XXX的呢?仅凭几个字母就能判断吗?《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荣成市法官陈军伟没有查证网名是谁的、没有查证邮箱是谁的,而二审的时候上诉人提交了请威海市法院调查的清单,周明强法官为什么也不去查证呢?网名和邮箱有联系吗?没有查证就随便拿一个帽子扣在XXX的头上。还美其名曰:网名和邮箱有高度相似性(就是网名是用真名也不一定是他本人发的帖子),(荣成民心网上很多是用假名和假电话进行求助的,这个陈军伟、周明强知道吗?网上有很多70 80岁的人不能上网有多少人替他们维权,网上维权的帖子有几个是本人发的?还不是有很多的正义之士在维护正义吗?)这种话也就是无知的人才能说出来,陈军伟、周明强作为一个法官你们怎么看?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能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一审的时候明明认定发帖时间,女方在家处理相关事情,她完全不可能是发帖人(有护照复印件、网页复印件为证),为什么还认定帖子是二人所发,从这点看荣成法院陈军伟、威海法院周明强完全是凭空想象在判案(肯定有内幕)。荣成、威海法院用一个网名、邮箱说成是消费者的。为什么上诉人及代理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不采纳也不说明,我们提供的法律依据、事实材料,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不依法公正?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当前,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立公正有序的法治社会,而荣成法院法官陈军伟、威海法院周明强在这种大背景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依然置法度于不顾,我行我素,任性为之,难道这就是时下所提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李向阳院长,我们写这封信可能有些激动,但都是我们的肺腑之言,不应该有针对性,但也是我们真实想法的反映,我们相信,你能够出面主持正义,践行群众路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纠偏案错案,重事实,轻人情,公开公正审判。老理说的好,身正不怕影子斜,我们没有做违法的事,就不怕鬼敲门,事实胜于雄辩,我们给您写这封信,也就是对案情真实的反映,黑就是黑,白就是白,青天白日,昭然若揭。

  我们消费者只相信事实和证据。更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强劲东风推动下,中国的司法会越来越公正。最后,希望您能够看到这封信。

  此致

  敬礼

  正义之士



帖子标签: 威海市, 李向阳
[本主题由 文艺青年 于 2015-12-18 09:06 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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