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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朋友圈发违法广告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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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09: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每次打开微信,各种广告总是铺天盖地,朋友圈俨然变成了“广告圈”。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解决这种烦恼。
这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定义、付费搜索广告区分以及违法行为管辖原则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以后在朋友圈、微博等互联网场所发广告也要担责了。

不用再担心付费搜索引你入歧途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魏则西事件”,至今还令世人唏嘘感慨。
其实,许多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王志强有次身体有些不舒服,他就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相关症状,结果页面上立即就会出现一系列医疗机构,而且许多医疗机构看上去就不是很正规,一些“专家”的话,他也不知道听好呢还是不听好呢。实际上没经验的网友常常会点击排名居前的网站,殊不知,这些网站并非自然检索结果,而是付费的。
在生活中,互联网上的付费搜索令人防不胜防,一不留神就容易被商家误导。而今起实施的《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5种形式,付费搜索结果首次被纳入其中。此外,《办法》还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也被界定为互联网广告。
《办法》要求,作为互联网广告,付费搜索结果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开,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地辨别哪些搜索结果是广告,从而降低被广告误导的风险。
其实,早在去年实施的新《广告法》中,就已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虚假或者出现引人误导的内容,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定义为互联网广告,也是这对新《广告法》原则的延续。
换言之,以后出现在网页上的付费搜索,像淘宝“掌柜热卖”等,都要加以“广告”标注,否则,一旦存在虚假违法行为,均可被举报。
朋友圈随手转个广告有可能就会被追责
自微商兴起的那天起,微信朋友圈就变成了微商们宣传产品的“主阵地”,化妆品、服装、食品、旅游产品……大量的微信广告充斥着人们的社交生活。
许多人甚至吃过微商的亏,因为相信朋友购买了其代理的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的案例比比皆是,追究吧抹不开面子,不追究吧又明明吃了亏。
这样的事例也可能没有发生在你的身上,但是却很少没有人不帮朋友在朋友圈里转发广告的。
丛丽身边做微商的朋友很多,她的朋友圈里从早到晚都有朋友在发产品广告。不仅如此,还有不少闺蜜让她帮忙转发。“一天至少要转4、5条这样的广告,没办法,都是朋友能帮就帮帮吧,反正就说随手的事儿。至于这些产品是否正规、是否合格我从来都没问过。”丛丽说。
从今日起,丛丽这种行为就要值得注意啦,根据《办法》规定,不管是网店、电商平台,还是微信、微博上的广告宣传活动都将纳入监管范围。“今后,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转发广告帖,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也算广告的发布者。”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
“现在看就不能随便帮着转发了,不知底细,别到时惹祸上身。”丛丽说。
“心灵鸡汤”卖商品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张盈盈特别喜欢微信上那些心灵鸡汤式的文字,而刘成文则特别喜欢那些让人捧腹的漫画。他们的喜好虽然不一样,但都有过一样的遭遇,那就是“知道了开头却没有猜到结尾” ,一则唯美动人的文章和一则幽默精彩的漫画,结尾往往却峰回路转,成为一则广告。有时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有时则有种被人愚弄的感觉。
不过,今后他们不用看结尾也会知道文章向哪里走了,因为,从今天起,这些内容也都要标注上“广告”字样了。
根据《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
不想看弹窗广告一键就能关了它
王云上网时最烦的就是,页面上经常会出现弹窗广告。弹窗广告几乎可以算得上被网友吐槽最多的互联网广告了,猝不及防弹出的广告页面经常找不到关闭按钮。就算勉强找到关闭按钮,鼠标一点,页面不但没有关闭,反而跳进了另一个广告页面……如此反复,令人不胜其扰。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用户能一键关闭;不能以欺骗方式诱惑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对于关不掉的弹窗广告,网友可以拍摄整个操作流程的视频作为证据,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办法》还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广告》予以处罚。
未标明的互联网广告最高罚10万
《办法》除了对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加以明确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重申了《广告法》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职权,工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同时,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资源碎片化的特点,在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办法》增加规定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原则,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也就是说,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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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0:54: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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