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网讯 (记者 林磊 通讯员 张阳阳)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如果没有及时报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就有权拒绝理赔。近日,荣成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驳回了车主林某的诉讼请求。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所产生的9万多元修车费等费用,只能由林某自己承担。 2013年6月17日,林某在福建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5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4.21万元,保险期一年。2014年6月9日晚10时,林某的司机王某驾车在荣成发生交通事故,将路边广告牌撞倒,导致广告牌及电缆、电信机柜损坏。事故发生后,坐在车上的林某的丈夫蚁某打电话找来朋友,将王某带离现场,事故车辆也被其朋友拖到修理厂修理。第二天上午11时许,王某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下午5时,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保险公司委托某公估公司到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一份,载明标的车损失与现场痕迹不符合,原因系标的车离开现场。之后,林某支付了车辆修理费、电信机柜费、光缆抢修费用等共计9.1万元。 事后,林某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无法查清为由拒绝赔付。林某为此诉至法院。 荣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特别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且保险公司也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林某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该条款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并采取报警、报案等相关措施,而是擅自离开现场,致使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驾驶员状况等均无法掌握,故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拒绝理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此案,法官特别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单方事故,车主或驾驶员一定要及时报警,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在交警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擅自移动事故车辆,否则可能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或无法提供理赔材料而遭到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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