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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泊于镇政府 狗屁政府, 欺压民众,祸害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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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09: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uajian1725 于 2014-8-27 09:41 编辑




2014-5.24自己在荒地中盖起了看护房,可没曾想到 房屋上梁的第二天5.26 中午 镇上打来电话 说属于违章建筑叫到镇上谈话, 待父亲于下午2:00时回山 发现房子整个瘫倒在地成了一堆废墟!!!
         镇上领导自始至终没有任何的书面告知单,通知我这个是违章建筑,也没有给出任何的书面告知告诉我限期多少天自行拆除,更没有给出任何的书面告知告诉我何时强行拆除,整个过程 没有见到政领导任何人,直到镇上使出调虎离山那天 (也就是拆除那一天)我父亲被叫到镇上做所为的谈话!!
!!好霸道的政府 !!
!!好强权的政府 !!
!!好流氓的政府!!
在这里我想说 父亲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 ,不懂什么法律 盖了个 看护房。可是  镇政府 你呢  你不但不调查 教育 引导,只会行驶你流氓职权,再来个调虎离山,找个铲车轻轻一推你就完事了。你可知道 这个看护房 是父亲一个人 一块砖圈灰砌起拿着农民的税收, 吃着国梁,怎么就不办人事呢!(房子是要花钱的!!!)房子里那么多工具 板材  你们不通知当事人  私自破坏 你们的胆子也太大了  谁给你们的 权利  胡作非为!!!
   
当我 拨打110报警的时候  泊于派出所说是“政府行为”   迟迟不肯出警     去镇上讨公道的时候 古月镇长 不承认是他安排的事情。在我一再拨打110 报警电话后  那位古月镇长 按耐不住了 说是他所为     才让第二天去谈话    至今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在此点出 经区 泊于镇 城建办公事

胡善洋  胡副镇长 13563131088

你真是泊于人民的

“骄傲”敢做不敢为!!

在没有任何文件的前提下你就敢如此胡作非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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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09: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ajian1725 于 2014-8-27 09:57 编辑

朋友们 不要嫌我烦,嫌我频繁的发这个帖子, 本人也是穷途末路实在是找不到解决的办法了,  xx党太TMD 黑了,一官更比一官 黑,  个个部门都找过了 ,没有一家可以出来说话的,都推脱!!!,我在这里发表 希望民众的力量 ,民众的舆论,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坚决不能纵容他们胡作非为!!!!!!!,自始至今  没没有给出任何书面的答复 ,  只用“政府行为” 做推辞,  试问,政府行为能不下达文件,手说话就可以去把人家的房子拆了 ,还不用通知,,  我艹你母亲了,你们这样和土匪有什么区别, 和强盗有什么区别, 堂堂一方人民政府 ,竟做出这般猪狗不如的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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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09: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视频中出现的40左右岁的人 就是 泊于镇政府城建办公事的 胡镇长 胡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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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0: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局外人,首先你违法了,而且你明知违法还坚持施工,理应承担后果。如果对程序产生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法律请求赔偿。另外要注意言辞,太过了,网友是不会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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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0: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做硅藻泥 发表于 2014-8-27 10:07
我是局外人,首先你违法了,而且你明知违法还坚持施工,理应承担后果。如果对程序产生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 ...

说我违法谈不上,我 至多算违章,  政府行使权力不安法律章程, 可真是违法的行为, 不让我盖房子 , 我可以整改啊 , 我那50余亩地我可以吧房盖去掉 ,改建成水池。  他们就那么一不通知整改, 二不通知拆除, 三不告知当事人。 就这么背地里给拆了,房子里的工具,材料就那么给压里面了, 拆除当天 去镇上询问事由,还不承认是他们做的 , 这算什么政府!!!! 至今不给出书面答复!!!!算什么人民的衣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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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0: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

  镇政府无权判定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建,以及作出拆除的决定。但它可以依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或协助做好拆除的具体工作。
  一、违法建筑的拆除既要适用《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也要适用《行政强制法》。一般来说,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成的建筑。
  (3)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二、确实是违法建筑的,谁有权拆除?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目前多数由政府及有关机关执行拆除,不再申请法院执行。
  三、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
  (5)执行。
  四、具体可以谁来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城管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当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现成镇政府组织拆除也是完全可以的。或者镇政府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拆除也是可以的。换句话说:镇政府无权判定某一建筑是否是违建,以及作出拆除的决定。但它可以依决定的要求组织或协助拆除的具体工作。
  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强制执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县级政府批准,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并公告;
  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其他人可以协助)
  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违法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一般讲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
  违法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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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0: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没有XX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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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1: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老虎@ 发表于 2014-8-27 10:57
中国没有XX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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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jian1725 发表于 2014-8-2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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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俩个刁民,流氓,应该直接拉出去枪毙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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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1: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a397800070 发表于 2014-8-27 11:17
父子俩个刁民,流氓,应该直接拉出去枪毙里面。

9楼  你是个2B 么   脑子进水了 还是 叫鞭蹦了,  早晨忘吃药了,还是  吃错药了 ,  你出门时 尼玛没教导你怎么说人话啊, 上来就一句人话没有!!!!!    你就不怕人家人肉你  ,   2B 的事少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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